我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条款规定了出租人应当履行两项重要义务:一是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二是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义务。既然租赁是有偿合同,那么出租人也就如同出卖人一样,就应该对其提供的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保证该物的品质及其使用和收益均合乎约定,如果因租赁的房屋存有瑕疵问题,导致给承租人造成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如: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交付的出租房屋因长期未加修葺,导致房屋客厅的墙体脱落,砸到承租人新买的家具上,使新买的价值8000元的家具完全报废,那么出租人就应对承租人新买的家具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对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出租人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如果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出租人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1)承租人明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坚持要求承租的。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明知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减少租金或解除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明知,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承租人怠于行使瑕疵通知义务。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现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以及其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情况出现,而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自己遭受损失或出租人损害的,承租人应承担责任。
(3)瑕疵系承租人过错所致。承租人损害租赁物,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比如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的墙体上打孔载物,导致墙体超重倒塌,给承租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出租人就不用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租赁的房屋缺陷对承租人造成损害的,如果出租人不存在以上所说的免责条件,就应该向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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