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赁的房屋存在缺陷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其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以供租赁当事人参考。案情的经过是:2006年1月12日,李天明与李晓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李天明将其二层楼房及固定资产出租给李晓华经营茶馆。手续办理妥当后,李晓华的茶馆正式开张。经营几个月下来,茶馆的生意很一般。2006年7月15日,转眼到了夏天旺季,为了招揽顾客,李晓华决定进行一些促销活动。7月19日下午,李晓华让其员工王风到房顶挂促销广告的横幅。不幸的是,王风在房顶上不慎碰到了高压输电线,高压电将王风电击致死。王风死后,其亲属向李晓华、李天明及供电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笔者接受死者家属的委托代理后认为,李天明出租的房屋位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该输电线路对周围人员的活动明显具有危险,房主李天明对此应明知。但李天明为谋取利益而将其楼房出租给原告,且未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就该危险因素提示原告注意。故李天明作为房主及出租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故对该事故给死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供电公司作为该输电设施的监督和管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在其发现危险隐患的较长时间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而承租人李晓华在承租房屋后,对房屋上方高压输电线路的危险性应该有足够的认识,但其却不顾危险的存在,指派员工接近危险区域悬挂横幅,以致发生员工触电死亡的重大事故,承租人李晓华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经过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但最终未取得效果,遂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判令茶馆老板李晓华、房屋出租人李天明及供电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给死者带来的2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由承租人承担40%,出租人李天明和供电公司各负担30%。
根据上述的判决结果可知,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给第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案情的客观事实和涉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决定责任的最终承担,而不能片面地要求租赁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30ff6b2d51fe113c359bf7e7.html
--
---------------------------------------------------------
免费法律咨询 | 代写法律文书 | 法律顾问服务 | 代理AQSIQ注册及续签 |
专业提供各种行业资料文书,包括标准、军标、政府报告、专利期刊、硕博论文等
咨询电话:15810971969 贾先生
EMAIL:falvzuxun@gmail.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