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是在相同的价款、支付方式、期限等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法律法规确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其立法目的是减少买卖纠纷,防范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便于房屋的占有、使用和管理,贯彻物尽其用的民法原则。目前,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主要有下列的规定:
一是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三是《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房屋所有人未按上述规定出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对于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共有人都主张房屋优先购买权,应当如何进行处理?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对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因此,在出售被出租的共有房屋时,势必会产生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相互冲突的情况。那么,这两个优先购买权到底谁更优先?从民法原理看,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所有权,而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合同,该权利本身是一种"可以实现权利的权利",具有附属性,不具有物权性质,仅具有债权效力,即承租人仅具有请求与出租人就租赁物订立买卖合同的请求权。因此,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民法原理,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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