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以前的住房制度中,职工住房多是由国家来解决,采用承租公房的形式。一般是子女与父母长期同住,同一户籍,父母去世后子女理应能够延续承租公房,房产管理部门应变更承租人名称。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住房紧张,很多子女及亲属只能暂时挤住于父母或其他直系长辈的公房内。造成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的承租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混淆、公房与私有财产的关系混淆。多个子女争一处公房的居住权,也是引起家庭内部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所能继承的只能是属于被继承人(死者)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即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公房与私房的性质不同,其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据此,公房的承租权不属于可继承财产的范围之内,任何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公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承租的公房不能由继承人继承。
因此,根据公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承租的公房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原租赁合同即告终止。公房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房管部门或房屋产权所属的有关单位)有权决定收回或另行安排他人居住,或按当时的公房分配制度,延续承租权,且只能由与原承租人长期同住且别无他房的家庭成员提出续租申请,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便享有对该房屋合法的承租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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