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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7日星期五

承租人擅自转租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理以及公有住房在租赁期限内是否可以提前收回?

承租人擅自转租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理以及公有住房在租赁期限内是否可以提前收回?

  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谋取非法利益,包括擅自转租公有住房。对于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43条第7款的规定,"转租协议无效,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公有住房在租赁期限内,是否可以提前收回?公有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一经建立了租赁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受到该法律关系的约束,必须根据该法律关系的要求各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出租人来说,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能够合理使用房屋。如果必须提前收回房屋,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必须收回房屋时,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时要做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也就是说,公有住房出租人如确需提前收回房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征得承租人同意,二是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如果所出租的房屋属住宅用房,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妥善安置好承租人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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