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公有房屋谋取非法利益,包括擅自转租公有住房。对于擅自转租公有住房的,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43条第7款的规定,"转租协议无效,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公有住房在租赁期限内,是否可以提前收回?公有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一经建立了租赁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受到该法律关系的约束,必须根据该法律关系的要求各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出租人来说,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能够合理使用房屋。如果必须提前收回房屋,根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必须收回房屋时,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时要做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也就是说,公有住房出租人如确需提前收回房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征得承租人同意,二是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如果所出租的房屋属住宅用房,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还必须妥善安置好承租人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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