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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7日星期五

产生房屋租赁纠纷后,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断电、断水,其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产生房屋租赁纠纷后,出租人对租赁房屋断电、断水,其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出租人断电、断水的行为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包含不同的意思。如果是以不希望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为目的的断电、断水,就应当认定为出租人是要求解除合同;如是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为目的,则构成对欠租部分的抗辩。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取得房屋并能正常使用,同时向出租人支付房租;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就是收取房租和提供能正常使用的房屋。而出租人提供能正常使用的房屋中包括供电、供水等内容。因此,在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房租且又占据房屋不走的情况下,出租人完全可以中止向承租人供电、供水。出租人的行为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须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判断。

  至于出租人采取前述行为后,承租人应否支付同期租金的问题,也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当断电等行为尚未根本影响到承租人使用房屋的,那么承租人只能要求相应地减少租金,而不能完全不支付租金;如果断电等行为根本影响了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尤其是在商铺租赁中,出租人采取上述行为,必将使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时,承租人就不必继续支付该期间的租金。但是在后一种情形下,承租人如果在断电期间仍然占用了房屋,则应结合出租人是否解除合同、是否已给予了合理的搬出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应给予出租人以合理的补偿。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b7b7deefab38bde7cf1b3e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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