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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3日星期四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69b4fd1bfd33d1118718bf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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