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是指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应当交纳的住房租金。目前,对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进行规范的法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于2005年3月14日联合发布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具体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1)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2)定价形式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所谓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城镇廉租房租金的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地方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3)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需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制定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4)计租单位
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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