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房租赁的相关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房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外进行出租: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公房是否可以出租,目前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各地的规定和操作实践,有些地方规定对于上述的房屋只要取得合法权属的证明,亦可以用于出租。因此,出租人或承租人对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咨询,落实具体的相关规定和有关政策后,再打算出租或承租事宜。
(2)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上市出租的已购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4)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经公房的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同意,公民个人可以将公房出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经营和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公房所有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协议分享转租公房的利益。且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也可以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房屋转租。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房租赁实践,下列已购公房不得出租: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2)已经被列人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
(3)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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