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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7日星期五

租赁公有住房,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租赁公有房屋应当遵循以下的规定:

  (1)公有住房的租赁必须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和租金标准。

  (2)经营性房屋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赁价格。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和租赁价格,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租赁协议,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3)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4)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或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出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损坏,应及时报修,出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或赔偿。出租经营性房属的修缮责任,由租赁双方在协议中议定。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私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时,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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