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如果发现承租人资信出现了问题,出租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如果提供适当担保时,出租人应当恢复履行。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出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为履行的一方,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主要指承租人由于经营等原因而造成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财产明显减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市场行情瞬息万变,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既有机遇,又充满风险。尤其在商铺租赁中,订立合同与合同期满时难免发生此一时彼一时的现象,如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在履约时严重恶化,致使丧失或可能丧失交纳租金的能力。那么,承租人就可以援用不安抗辩权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这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在专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既然承租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原则上只要有此类行为,那么,不问程度如何,出租人都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丧失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大众对经营者商业信誉状况的评价。所谓丧失商业信誉,是指承租人在进行商业活动过程中,商业信誉很差,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承租人在经济交往中屡屡违约,不讲信用,也可以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但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种补充规定,便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法律不能完全概括的情形进行裁判。
因此,当承租人存在上述资信缺陷时,出租人便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前中止合同的履行义务。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9ebdd3161c07b559f2de32c8.html
--
---------------------------------------------------------
免费法律咨询 | 代写法律文书 | 法律顾问服务 | 代理AQSIQ注册及续签 |
专业提供各种行业资料文书,包括标准、军标、政府报告、专利期刊、硕博论文等
咨询电话:15810971969 贾先生
EMAIL:falvzuxun@gmail.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