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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3日星期四

在房屋租赁期间,转租和承租权的转让有何区别?

房屋转租与承租权转让是房屋租赁关系变动的两种典型方式,特别是随着商铺、办公楼等非居住用房投资的火暴,它们在现实生活中也日渐普遍,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从根本上说,转租是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设立一个新的租赁合同,这个租赁合同与原合同构成一种附属关系,表现为:

  (1)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

  (2)房屋转租期间,本租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3)转租合同约定的租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本租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

  而承租权转让则是租赁合同的概括转移,即原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承租人承受。原承租人由此退出租赁关系,转而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他们也可以不受已经终止的原租赁合同的约束,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另外,二者在书面同意的表现形式上略有不同。转租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原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承租人可以转租的条款,二是另行出具的同意书;而承租权转让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先行约定,只能另行取得出租人出具的同意书。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cdb0b3fa6095ded6b58f3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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