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根据该规定,租赁期限内住宅用房承租人死亡并不一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如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承租,双方则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当然,如果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明确表示不愿承租,则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此外,须注意的是,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只有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继续承租,对居住年限的限制,也是对房屋出租人权益的一种保护性措施。在租赁期内,房屋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租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依据上述的规定可知,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变更或死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房屋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中的权利可以对抗新的房屋出租人,新的房屋出租人应保证承租人原租赁合同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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