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间的这种无限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看似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对他人和社会并无危害,法律法规似乎没有理由加以干涉。如果细加推敲,实则不然。由于自身素质和外界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时,往往很难充分预料到以后情形的变迁。如果法律任由当事人自行订立无限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势必造成一方当事人因为一时的不慎重和缺乏远见而背负长久的包袱,对于对人们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房屋租赁合同更是如此。因此,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卜年。"因此,无论如何,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不得订立超过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当然,在20年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如果愿意,可以继续订立租赁合同,但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不过其前后相续的房屋租赁期限可以超过20年当属无疑。
凡是明确约定了房屋租赁期限,即明确约定了权利义务的起止日期的,就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凡是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就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对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特殊规定。比如,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而在定期租赁合同中,原则上只有期限届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终止,当事人不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e0d88480af4a06df9023d945.html
--
---------------------------------------------------------
免费法律咨询 | 代写法律文书 | 法律顾问服务 | 代理AQSIQ注册及续签 |
专业提供各种行业资料文书,包括标准、军标、政府报告、专利期刊、硕博论文等
咨询电话:15810971969 贾先生
EMAIL:falvzuxun@gmail.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