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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1日星期二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订立无限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对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特殊规定?

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这里出租人与承租人所要追求的无限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与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同的。前者,如果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受到租赁期限的约束,而且在房屋的可使用期限内都不得终止合同;而对于后者,双方当事人都不受合同期限的限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这种无限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看似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对他人和社会并无危害,法律法规似乎没有理由加以干涉。如果细加推敲,实则不然。由于自身素质和外界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时,往往很难充分预料到以后情形的变迁。如果法律任由当事人自行订立无限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势必造成一方当事人因为一时的不慎重和缺乏远见而背负长久的包袱,对于对人们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房屋租赁合同更是如此。因此,我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卜年。"因此,无论如何,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不得订立超过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当然,在20年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如果愿意,可以继续订立租赁合同,但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不过其前后相续的房屋租赁期限可以超过20年当属无疑。

  凡是明确约定了房屋租赁期限,即明确约定了权利义务的起止日期的,就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凡是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就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对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特殊规定。比如,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而在定期租赁合同中,原则上只有期限届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终止,当事人不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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