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期间应当依法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个人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若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按出租房屋的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余值缴纳房产税,年税率为1.2%;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团体、房屋管理部门以及个人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对于私有房产主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缓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营业税
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缴营业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在市区内税率为7%,在郊区各县、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其余的税率为1%。
(5)教育附加费
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附加费。
(6)印花税
个人出租房屋,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1‰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7)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房地产租赁市场的进一步放开,近几年各地出租房屋的综合税费均有下调,如《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京个人出租房屋税率由原先的20%左右减少到了5%,个人转租或再转租采用2.5%的税率计征(含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华侨)。不仅税费从此大大降低,在新政策中缴税方式也大为简化,各级政府的外来人口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税务机关认可的部门都可代征此项税款。而上海市对私有房屋租赁收入征税标准在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的相关规定中就明确指出,私有房屋租赁收入统一按5%的综合征收率纳税,对转租和再转租的租金收入统一按2.5%纳税。不同城市的具体规定可能不同,故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应该详细了解当地的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方面的规定,然后再作出准确的出租财务分析。
另外,个人在出租房屋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后,应当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上述税率的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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