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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日星期一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

  房屋所有权证是表明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社会公示的作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所辖区的房产进行登记注册与房屋所有人手中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信息是一致的。任何人如果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阅某处房产的权属状况,那么他对登记的信息就有充分信任的理由。如果没有充分的其他证明,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证由谁持有,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就不被认为是房屋所有人。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的规定,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法律作出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承租人。而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前一般都会要求查看出租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以防止上当受骗。在实践中,承租人仅仅相信自己亲眼看到的情况,如出租人在房屋中居住或者持有房屋的钥匙等而不查验房屋权属证书就与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若是被骗最后损害的还是承租人的利益。为了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对房屋没有合法处分权的人的欺诈行为,法律禁止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用于出租也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也不是一概不能用于出租,出租人亦可以凭借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进行出租,但各地的具体条件不同,有的地方就直接禁止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故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出租、承租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时,最好查阅当地的一些规定,或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我们以上海市为例,在上海市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以及建筑物,取得下列合法证明也可出租:

  (1)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上的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设文件。

  (3)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和预售商品房交接使用书或商品房出售合同以及付款证明。

  (4)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其中居住房屋还应持有《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单位建造的建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6)单位建造临时建筑,持有使用土地批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c2fe9f09af346a85d0581b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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