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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日星期一

哪些房屋可以用于出租?在哪些情况下,应视为房屋租赁的行为?

房屋租赁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房屋的占用权、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如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民事活动。可见,在房屋租赁的关系中,租赁当事人交易的对象是房屋,但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以用于出租。通常情况下,下列房屋可以用于出租:

  (1)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亦称公有房屋

  一般情况下,公有房屋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两种形式。所谓直管公房,是由国家授权的各地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所谓自管公房,是指由国家授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公房的管理者应是依照授权享有公有房屋所有权益的单位。公有房屋的所有人是国家,但在租赁关系中,国家并不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直接出现,而是采取授权的方式,由被授权的单位具体管理。按照目前我国的管理体制,直管公房一般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管公房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管理,其法律特征就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房屋

  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其财产(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对其所有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3)公民所有的房屋

  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完全的房屋财产所有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将私有房屋通过租赁的形式加以处分。对于持有共有权证书的私房主,只能称为共有权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共有权人必须在所有共有权人同意后才能将房屋出租。

  通常情况下,具有下列行为也应当视为房屋租赁的行为:

  (1)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变相租赁行为;

  (2)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盖的临时建筑用于出租的;

  (3)将房屋内的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

  (4)以借用名义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从事生产、经营、居住用房并获取收益的。

  另外,根据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同,房屋租赁可以分为居住房屋租赁和非居住房屋租赁:

  (1)居住房屋租赁,是指以居住、生活为目的的房屋租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2)非居住房屋租赁,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房屋租赁,包括生产用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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