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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日星期一

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房屋租赁主要有哪儿种形式?

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房屋租赁主要有哪儿种形式?

  根据现行我国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房屋租赁主要有以下七种形式:

  (1)承租

  所谓承租,即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向房东租用房屋。目前,除城市居民承租居住公有房屋采用"租用公房凭证"外,承租其他类型房屋均由当事人双方采用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明确租赁关系。承租是目前房屋租赁活动中最普遍的形式。

  (2)预租

  所谓预租,是指开发商将尚未竣工但已拿到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与预租人签订预租合同并预收租金,然后按照约定日期把房屋交付给预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关系。商品房预租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如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以及不得在商品房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将预租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等。

  (3)转租

  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承租的房屋再租给他人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承租房屋交付他人使用并获得租金性质的保底收益的,均为房屋转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转租,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4)委托出租

  委托出租,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将房屋出租。委托出租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产生纠纷时便于受托人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委托出租中,由受托人享受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权利,所以也要承担出租人的义务。

  (5)代理出租

  代理出租,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房屋出租。租赁关系建立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代理人仅代为办理房屋出租的有关手续。目前,我国城市中的房地产中介机构除代理买卖房屋外,也代理房屋出租业务。代理出租的代理人在房屋出租成功后有权收取一定比例的租金作为中介费,但不享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义务。

  (6)承租权转让

  承租权转让,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自己的地位,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承租权转让是我国房地产租赁市场中一种较新的形式,最早见于《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中,但实践中早已普遍使用,并主要存在于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中。

  (7)承租权交换

  承租权交换,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与第三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并各自履行交换对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法律法规允许承租权交换,主要是为了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同时又满足承租人灵活租用房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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