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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1日星期二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当事人应当如何约定房屋维修修缮责任?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指的是出租人负有在整个出租期间对房屋进行必要修缮的义务。所谓必要,是指房屋必须使承租人能够依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收益。修缮的范围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设备。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最好写明租期内房屋维修与保养的责任归属。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20条的规定,由出租人来负责。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应知道,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如果遇到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地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此外,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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