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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7日星期五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也就是说,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成立的四项法律要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以公司形态出现的,那么它的成立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态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公司法》第77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直接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是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订的《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据此,在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时,应当首先遵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e1937dfa62d99a16a9d31165.html
20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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