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1)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从实践来看,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是在中央对省和省对下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考虑城镇廉租住房标准支出因素,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设。
二是市、县自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要按照规定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3)社会捐赠的资金
对于社会各界自愿向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一般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从实践情况来看,具体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其中: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确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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