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通常情况下,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按下列程序予以办理:
(1)订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2)选择适当住房并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
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并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
(3)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租赁补贴家庭在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备案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租赁补贴家庭即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发放租赁补贴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如果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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