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对城市经济、治安、环境等领域影响深远。因此,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需要多个行政部门协调进行。
(1)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人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3)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4)综合治理部门
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5)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6)税务部门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最后,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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