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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3日星期四

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治安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租人有哪些治安责任?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是:

  川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a790e1c34c3a3a5db319a8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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