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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4日星期二

涉外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是否有特殊的要求?

涉外房屋租赁,是指租赁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是境外的单位或个人。这种房屋租赁合同由于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单位或者个人,对于社会经济秩序、国家形象和国家安全都有不小的影响。因此,许多地方法规对涉外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都作出了特殊的规定。以北京为例,依照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于1994年发布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房屋租赁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政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并加盖"涉外"印章,方可出租。另外,在申请办理涉外《房屋租赁证》之前,还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只有持有批准书才可以办理《房屋租赁证》。最后,涉外租赁需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经审核登记备案后,在合同上加盖"登记备案"印章和"涉外"印章。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5f820ca7e6b3de9dd04358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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