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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4日星期五

租赁当事人对承租房屋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哪些行为应当被禁止?

在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对承租房屋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哪些行为应当被禁止?


  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此外,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其中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7ed5c5d4f492b009a08bb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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