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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日星期一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承担哪些瑕疵担保责任?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具体包括:

  (1)租赁物在交付时须符合约定的用途,具有品质完整的使用价值,使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例如,为营业而租赁的房屋,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应适于营业;电脑系统能够正常地设定程序、进行文字编辑和处理以及上网使用;电冰箱能够正常地制冷并起到储藏的作用等。

  (2)在整个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持租赁物合乎约定的用途。这一义务是由租赁的持续性合同性质决定的。一旦租赁物非因承租人方面的事由发生毁损,而不再合乎约定的使用,出租人即应加以修缮,回复其原来的质态。出租人如不能及时予以维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应由出租人负担。

  如租赁物有使承租人不能进行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即应承担责任,承租人可解除合同或请求减少租金。租赁物的瑕疵于交付租赁物前或于交付时既已存在,且其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或已抛弃解除合同权利的,承租人仍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之所以赋予承租人以合同解除权,原因在于: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因而即使在订立合同之初当事人放弃了解约权或已经知道租赁物上存在瑕疵,法律仍然从保护当事人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的解除合同权为单方解除,只需有承租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须出租人同意。如果租赁物交付后租赁关系存续中,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发生租赁物瑕疵,且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因可归因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承租物瑕疵,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出租人免责,承租人无解约权,而且承租人须负赔偿责任。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fd92178251d428a50df4d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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