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关系到当事人基本生活与生产的顺利进行,对社会生活与经济秩序影响甚大。因此,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是否所有的房屋租赁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这里需要具体分析:
(1)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仍然成立。例如,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却采用了口头合同,如果承租人支付了租金,出租人也接受租金的,则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是成立的,只不过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不定期租赁而已。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借口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主张合同未成立。可见,租赁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只要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无异议地接受对方履行的主要义务,双方的合同关系依然成立生效,任何一方不能以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是,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未采取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则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即使双方有口头约定租赁期限的,法律仍然将其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的双方当事人来说,是极其不稳定的。因为任何一方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只要提前通知对方并给予对方一定的时间准备,是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这样可能会给出租人或承租人造成生活上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综上所述,考虑到书面形式具有发生纠纷时易于取证、容易分清责任等优点,我们建议消费者无论是出租房屋还是求租房屋,无论期限多长,最好使用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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