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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6日星期一

开发商拒不移交物业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等引起纠纷案件的处理规范

开发商拒不移交物业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等引起纠纷案件的处理规范
  
在物业建成和出售前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由开发商作为选聘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一般均为自己开办的下属企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如果业主大会认为开发商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不好,决定解除物业管理合同而另行选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的,开发商往往以物业配套用房和公共设施是自己的而拒不移交,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按照各地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在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备设施。因此,业主委员会在解除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之后,当然有权收回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设备设施。开发商拒不移交的,属于侵权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以建设单位(开发商)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1a36b803966824703812bb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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