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出租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凡需申领许可证的,出租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证明,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后,在设立管理站的居委会(村)签署意见后交派出所审批。具体办理手续是,在出租房屋之前,出租人持出租房屋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及身份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当符合条件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派出所与房屋出租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协议书》。同时,派出所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房屋租赁牌》、《租赁人员登记簿》、《租赁人员登记表》。
(2)出租房屋前,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由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登记簿。
(3)向承租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卫生等知识的宣传,督促承租人及时办理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和接受卫生防疫健康检查。
(4)依法纳税。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遵守房屋租赁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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