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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0日星期一

房屋出租人在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房屋时,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房屋出租人在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时,除了必须获得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外,其出租的房屋还应当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通常情况下,房屋出租人在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房屋出租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凡需申领许可证的,出租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证明,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当事人填写申请表后,在设立管理站的居委会(村)签署意见后交派出所审批。具体办理手续是,在出租房屋之前,出租人持出租房屋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证明及身份证明,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当符合条件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派出所与房屋出租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协议书》。同时,派出所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房屋租赁牌》、《租赁人员登记簿》、《租赁人员登记表》。

  (2)出租房屋前,出租人应当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由公安部门统一制作的登记簿。

  (3)向承租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卫生等知识的宣传,督促承租人及时办理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和接受卫生防疫健康检查。

  (4)依法纳税。

  (5)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遵守房屋租赁的其他有关规定。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2660e9ef31686711fcfa3c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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