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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6日星期一

开发商出售地下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建筑物架空层内设置的停车位案件的处理规范

物业管理合同中开发商出售地下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建筑物架空层内设置的停车位案件的处理规范
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是要弄清开发商出售地下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建筑物架空层内设置的停车位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也就是说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停车位的问题,我们就必须弄清地下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建筑物架空层的性质和权利归属。
(一)地下停车场
地下停车场作为住宅小区地下的建筑设施,从最初的产权来看,是开发商依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而修建的,因此,地下停车场最初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但当业主购买小区的房屋后,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则发生了转移,它作为小区的附属设施,转让给了小区的全体业主,由业主共同共有。因此开发商不能将其出售给他人,只能供小区业主停车使用。
(二)建筑物架空层
建筑物架空层结构多样,这里我们讲的架空层是指住宅建筑底层挑高或通风做的架空层,是建筑物内的土地面积和地表层之上住宅层以下的那部分空间,是开放式的架空结构。除有承载建筑物体的梁柱外,其组成部分十分简单,它不具有十分确定的遮闭性,没有分割成多个单独空间。同时它也不能脱离建筑物整体不可分的结构而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由于架空层与整个建筑物密不可分,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依附于整体建筑物而存在。开发商从政府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整个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金,开发商将小区住宅销售出去时,其出让金或转让金己经作为住宅小区建设成本打入到了销售金额中。业主向开发商购买房屋时,其所付的价款中已含有小区占地分摊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因此,该建筑物架空层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架空层的空间利用权应该归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所有,而在架空层内设置的停车位自然也应该归该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架空层内的停车位以获取额外利益。
综上,开发商无权出售地下停车场和住宅小区建筑物架空层内设置的停车位,业主就此主张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7d53aefeefeb33365d600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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