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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3日星期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适用范围方面是否适用于所有房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而订立的合同,按此理解,出卖人是个人或者是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及房产是向特定的某一部分人或只向某个单位销售的,或者带福利及集资等性质的房产均不适用该解释。同时,根据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起诉的,或者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但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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