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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

出租人接受租赁物和返还押金、担保物义务的判断标准

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之间既已无租赁关系的存在,则占有对方之物自然应各自返还。
  
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拒收的,承租人有权提存;无法提存的,经承租人催告而出租人不接受的,承租人不再对租赁物负保管和照顾义务,出租人应当自己承担无人看管出租物的后果。
  
如出租人收取有承租人的押金,且在租赁期间未充抵租金,而由出租人一直占有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返还给承租人。有担保物的,出租人应当返还给担保人。出租人不及时履行此项义务的,其占有为非法,应负不当得利返还或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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