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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8日星期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许多国家立法都有明文规定。在合同法生效以前,虽然我国一些行政法规中某些条文体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原则,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14条等,但主要还是强调履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不履行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产生两个不良的后果:一方面,当事人合法的抗辩权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恶意违约一方利用"双方违约"来逃避合同责任,使得正当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被视为违约行为。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从而正式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大进步,对平衡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增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合作,防止不良债权的形成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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