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
2007年12月2日陈先生与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只有6条),以68万余元定购开发商某楼盘房屋,并支付定金3万元。在签订认购书的同时,应开发商要求,陈某还签署了两个附件,一个是认购书附件,约定买方在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前付全部楼价款的20%作为首期款,未能如约支付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有权拒绝签订买卖合同并不予退还定金等;另一个是《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附件,该附件15条,足有数千字之多,且字体均为小五号,连本律师都看的眼花缭乱!开发商以附件的形式架空政府统一范本合同《认购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在附件中设定大量的买方义务和卖方的免责条款,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附件优先于主合同适用,该做法是开发商目前逃避政府监管的主要手段,购房者不可不防。
律师提醒:
1、非格式合同条款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格式合同条款下,手写的附件条款优先于合同适用。购房者应彻底改变附件只是合同辅助的、可有可无的、可看可不看的观点。
合同附件是合同的补充,一般来说内容不会超过合同范围,但在房地产销售领域,为了规避政府提供的范本合同的规制,开发商往往变附为主,以大量附件的形式,直接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附件的优先适用,在此情况下,附件的作用和效力远远超过合同本身,购房者且不可忽视。
2、虽然开发商声称提供的附件条款对所有购房者都是统一适用的,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购房者完全有权利提出异议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
附件的本质也是合同,任何合同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是开发商提供的统一适用的格式附件,也只有与购房者协商一致后才对购房者发生法律效力,购房者在签订之前完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修改。
3、附件中一般含有的大量限制购房者权利,增加购房者义务,扩大开发商权利,免除开发商责任的内容,购房者一定要耐心地多看、细看,并对严重不平等且足以影响购房者重大权益的条款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购房者共同争取。
4、不要违反正常的签约顺序先签附件再签合同,更不要签订只有自己义务和对方权利,没有自己权利和对方义务的附件
附件是合同的补充,正常情况下是先签合同再签附件。但如上案例,部分开发商为了达到拴住购房者的目的,在尚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就先签附件收取首期款,并约定附件优先于合同。由于很多购房者都是初次置业,没有足够的经验,一旦草率签订附件,便可能陷入圈套。
5、附件只是合同的补充,由于房地产认购书、买卖合同等均为政府提供的格式范本,相对比较公平,故建议不要先以附件的形式变更合同中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架空合同本身。
6、因《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能够顺利签订尚未可知,故建议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一般是签订认购书时),不要在附件中约定先支付首期款,以防一旦合同不能签订又要付出大量成本追索。
开发商在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者签订附件预付首期款只对开发商有利,对购房者则不但无利反而有害:购房者预付首期款一方面在事实上为开发商提供了融资,缓解了开发商的资金紧张,另一方面增加了购房者拒绝或不能签约的维权成本,间接制约了购房者签约时平等的协商权利,增加了自身风险。
7、建议不要为《认购书》设置附件
《认购书》只是签约意向,不是购房的必经程序,作用仅仅是约束双方将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政府提供的认购书版本已经完全起到认购作用,没有必要再添加任何附件,以免落入附件陷阱。
8、在附件对购房者明显不利而开发商又拒不同意修改的情况下,购房者要充分评估签约后自己的最坏情况,并决定是否放弃够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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