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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4日星期五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拒不承担治安责任的,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拒不承担治安责任的,应当受到哪些处罚?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拒不承担治安责任的,应当受到下列的处罚:

  (1)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出租人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3c27ce0af8558b36b0351d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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