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房屋租赁合同是转让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的合同,它不属于转移房屋处分权的合同,而且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出租人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可见,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房屋的所有权是不发生转移的,这也是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
第二,房屋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出租人享有获得房租的权利,同时负有将出租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取得了出租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后,同时也承担着交付房租的义务。
第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和非消耗物。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是不动产,属于特定物租赁。房屋租赁合同要求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必须将原有房屋返还给出租人,这也是房屋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不同之处。但是,作为房屋租赁合同标的物的房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物理意义上的物,即定着在土地上、能够实现一定生活或经济目的的建筑物以及设施。通常认为,足以遮风避雨,能够供人们居住、生活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进行其他活动的房屋,可以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但是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尚在建筑中的房屋以及"楼花",不得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不能居住的或者不宜居住的厨房、厕所、走廊或未经专门装修、采取安全措施的地下室等也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独立标的物。第二,必须是合法存在的房屋。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房屋的建筑程序必须合法;二是出租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即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或实际经营管理权。
第四,房屋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保证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便于发生纠纷时易于解决,我国法律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此,建设部2000年制定有《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仅仅是供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达成租赁事宜时参考的文本,租赁当事人可以根据该示范文本的内容签订租赁合同,亦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另行起草房屋租赁合同。但不管是参考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签订租赁合同,还是租赁当事人另行起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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