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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7日星期二

承运人对在运输过程中因第三人致害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有这样一个案例:1999年11月18日,蒋某在公共汽车上见有人扒窃,遂见义勇为,大喊有流氓偷钱,歹徒见状即对其拔刀猛刺,司机不仅不将车子开到派出所,相反开门把歹徒放走。后蒋某就医疗费等起诉承运人,要求法院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判决承运人负全部责任。①上述案例,就涉及到在运输过程中,因第三人致害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这是一个争论非常激烈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应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承运人仅就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乘客被歹徒打伤,承运人有义务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如不及时将乘客送往医院,承运人对耽误乘客治疗有过错,应就耽误乘客治疗而给乘客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乘客虽然是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受到伤害,但此伤害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并非承运人造成,与承运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承运人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上述三种观点中,持第一种观点的人占多数。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承运人应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主要是:因为合同法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而且第302条也已明确规定,除在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乘客的伤亡,并不是承运人免除责任的原因。因此,承运人应承担责任。承运人承担完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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