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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赠与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

赠与不仅因赠与人的意思而成立,而且还必须有受赠人同意的表示。通常由赠与人发出要约表示,受赠人作出承诺。但是由受赠人发出要约,如赠与人作出承诺也可以成立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发出要约后,在受赠人没有作出承诺前就交付了赠与财产,如赠与人以赠与的意思表示代受赠人清偿了债务,应如何处理?合同法上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国外民法典通常都规定一个催告期,要求赠与人设定相当期间催告受赠人作出承诺表示,逾期没有表示拒绝的,视为承认;如果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人代为还债,则赠与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略有不同,规定如受赠人方面有可认为是承诺的事实时,则赠与契约成立;如赠与人设定了相当期限催告受赠人作出承诺,而受赠人逾期不承诺,也没有可以认为受赠人作出承诺的事实,则视为受赠人拒绝。赠与是一种契约行为,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必要条件。
  
我们认为,按照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赠与人在未经过受赠人承诺前就交付了赠与财产的,若受赠人提出拒绝,则一般就要予以确认,要求赠与人取回赠与财产。若赠与人以赠与方式代受赠人偿还债务的,只要受赠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就应予以确认;在受赠人明确表示拒绝的,赠与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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