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今年7月30日16时许,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司机林某驾驶冀AV2247号救护车在运送一名转院患者时违反交通信号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致使乘坐在出租车内的杨女士受伤。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林某驾驶汽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与被告几经交涉无结果后,一纸诉状将河北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43.7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庭审时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辩称,已方对杨女士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杨女士应向出租车公司索赔,且在本次事故中,己方急救车正在执行转送急救患者,为抢救患者生命,争取宝贵时间,采取违反交通信号的行为,符合道交法的相关规定,不为法律所禁止,而作为交通事故相对方的车辆,具有予以避让的义务。另外,从人伦情理考虑,违反信号灯与抢救生命的价值比较而言,社会公众应该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予以必要的理解和宽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被告方的救护车虽然系在执行转送急症患者的任务,可以不受信号灯的限制,但其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全通过交叉路口,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受伤的杨女士遇到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她既可以诉出租车一方违约,也可以诉肇事方侵权,选择谁为被告是她的权利。她既然选择了肇事方为被告,那么肇事方就应该依法承担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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