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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6日星期一

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范

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规范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小区的管理义务人,负责对小区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对业主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实践中,常有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人身损害的事件发生,从而导致业主针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诉讼,此类案件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法院在处理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适当的裁判。
  
(一)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或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在维修施工时,违反施工规章制度,不设置明示标志或不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受雇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给业主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于因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娱乐、运动器材等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业主在使用或靠近这些设施时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电梯事故,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怠于行使管理职责,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火灾、水灾、物业坍塌等事故,造成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五点主要指的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及对于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还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不能将该两项义务予以绝对化,但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业主在正常的民事范畴的注意、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容置疑的,如果因物业管理公司疏忽大意,甚至是故意的行为,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5f820ca71ffd4792d04358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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