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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担保人不履行具有担保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应怎样处理?

担保人不履行具有担保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应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在审理程序还是在执行程序中,担保人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均可直接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担保责任。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77d9d02fe29ab73f1e3089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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