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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5日星期五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出卖人在逾期办证中有过错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出卖人在逾期办证中有过错责任?
  
因出卖人自身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属于出卖人的过错。合同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或者合同没有约定办证问题的,由买受人自己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只需履行协助的义务,如履行预售商品房的确权手续、提供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所有办证必须的资料等。就出卖人的举证责任而言,无论何种情况,出卖人都应当证明自己开发的楼宇办证资料齐全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已经提交办证部门,如开发资料齐全,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明、综合验收证明以及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确权的资料等,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的情况,属于预售商品房的还要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整个楼盘的买受人均无法在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甚至无法办理的,出卖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一般也可以认定出卖人存在过错。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商品房预售楼盘中或一些较大的商品房楼盘中,有些地方的房屋权属办证部门规定由出卖人统一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不受理买受人的个人申请,故在审判实践中实际操行时,还应当兼顾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办证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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