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违章建筑妨碍其通行为由,提起相邻权之诉要求拆除违章建筑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可视案件情况判令拆除。客观上说,上述情形存在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司法救济途径,以对方的建筑物(不论是否违章)妨碍通行侵犯其相邻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二是行政救济途径,由当事人向国土规划部门反映问题,由国土规划部门依照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建造违章建筑方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如对方不履行,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国土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然结果都是拆除,但其性质和所属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是基于民法上的相邻权法律关系,是行使司法裁判权的司法活动。此时,即使建筑物不是违章建筑,只要其影响足以使拆除成为必要和合理,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拆除。后者是基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活动。这两种救济方式并不互相排斥,亦无适用上的先后主次之分,由当事人选择。但是,如果当事人诉求的是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所有权确认,则需要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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