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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

因租赁物产生的税款负担的义务分配标准

我国《合同法》未就租赁合同的税款负担问题加以规定。税款是因物而产生的,而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拥有者,而承租人只不过是一时性地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并且还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所以租赁物所生的税款,应由出租人交纳。当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税款由承租人负担,但是该约定不能与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悖,否则,其约定无效。
  
在我国出租人就其物而应负担的税款依其标的物不同而有不同,如出租房屋的应缴纳所得税、出租房屋管理费等,而出租汽车的则有养路费等等。这些税费如无特别约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担。应注意的是,这里的"负担"与"缴纳"不同,负担是指在民法上这种义务应由谁承担,与税法上规定的由谁缴纳并不一定一致。如由出租人缴纳的,也可能是由承租人最终负担并由出租人代缴的。因此"负担"与"缴纳"应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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