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

本律师提供以下服务:

1、免费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各种商业文书、法律顾问服务。

2、诉讼代理服务。

3、代理AQSIQ注册及续签。

4、代理各类许可证办理,包括环保证 特种设备 食品 工业产品等生产许可证等。

5、进口检疫审批的代理,包括水果、肉类、牲畜、动物毛皮等。

咨询电话:158 1097 1969 贾律师

Email:falvzixun@gmail.com

MSN:falvzixun@gmail.com

QQ:falvzixun@gmail.com(8943768) 法律咨询

2009年5月31日星期日

定作人对承揽合同的随时解除权

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解除,这是合同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由于承揽合同是一种与人身有密切关联的特殊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体现了承揽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区别,是合同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符合了现代民法的立法潮流。各国民法典基本上均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定作人行使对承揽合同的随时解除权,应否受到限制?对此,合同法没有任何具体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不应予以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予以限制。从国外立法看,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虽在赋予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同时,对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作了必要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第649条规定:"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前,定作人得随时解除契约。"日本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时期,定作人,无论何时,都得赔偿损害而解除契约。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1条也规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应赔偿承揽人因契约终止而生之损害。"
  我们认为,从承揽合同的目的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看,应当对定作人随时解除权的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从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目的看,是为了中止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加工承揽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也必须接受工作成果,不应行使解除权。因此,对定作人行使随时解除权应有时间的限制,即定作人只有在承揽人未完成工作前才能行使随时解除权。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d7a7ef8badbd70789f2fb47d.html
--
---------------------------------------------------------
专业提供行业资料文书:包括国家标准 GB 国际标准 ISO 军标 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
SAE 美国材料测试协会 ASTM 情报定制 资料下载 情报 专利 期刊 会议论文
统计数据 海关资料数据 年鉴 行业数据 协会数据 政府报告 商务部报告等,
详情见:http://www.infoprovider.cn

菏泽点评网,点评菏泽 http://www.q0530.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