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发生债权的效力,因而租赁合同可以有效,转租人负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权利的义务,因转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次承租人有权向转租人请求损害赔偿。
2.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因承租人转租为严重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得请求损害赔偿;出租人不终止合同的,租赁关系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转租而受影响。
3.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时,出租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但如出租人不终止租赁关系,可否向次承租人主张权利?依日本判例及德国学说,出租人虽不终止租赁关系,也得以所有权为由,对于次承租人请求排除妨害。依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解释,出租人不终止租赁关系时,次承租人的租赁权基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而发生,在承租人有租赁权期间,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并非不法,出租人不得迁向次承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我们同意这种观点。
因合同法缺乏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转租纠纷时,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以上三点原则处理,依法确定非法转租时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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