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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延迟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按原经济合同法第26条"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一方即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此规定有利于强化合同的约束力,但缺乏弹性,容易产生不公平。按合同法规定,一方迟延履行时,对方仅在两种情况下可解除合同: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即须给对方一个"恩惠期");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月饼、生日蛋糕、控制疫情的药品等迟延交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英美法称之为根本违约)。此规定参考了原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原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原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或"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始可以解除合同;原技术合同法规定,一方违反合同"致使技术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放弃了原经济合同法的立场。相对于原经济合同法,合同法强调通过追究违约责任对迟延履行的当事人补偿,而不是通过解除合同对对方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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