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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da24f7010e6fda04728da5c9.html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为各国民法所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规定:"对行使解除权未约定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解除权人规定一个行使解除权的适当期限。期限届满前未声明解除的,解除权消灭。"《日本民法典》第547条规定:"如解除权的行使未定期间时,相对人可以定相当期间,催告解除权人于该期间内做出是否解除的回答。如于该期间内未接受解除通知,则解除权消灭。"第548条规定:"(1)解除权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显著毁损契约标的物或至不能返还其物时,或因加工、改造将其物变为他种类物时,其解除权消灭。(2)契约标的物非因解除权人的行为或过失而灭失或毁损时,解除权不消灭。"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史尚宽先生将解除权之消灭归纳为:一是解除权之一般消灭原因。解除权为有形成权性质之财产权,因权利共同之消灭原因而消灭。(1)抛弃。(2)行使解除权,与其他形成权相同,因行使达其目的而消灭。(3)解除条件之成就而消灭解除权。二是解除权之特别消灭原因。(1)除斥期间之经过。(2)相对人之催告。(3)债权关系或债务不履行之消灭。(4)给付物之返还不能或变更种类。
  
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了解除权的消灭,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依此规定,在掌握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法律对某种典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在订约时或事后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的,解除权人在该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该解除权消灭。
  
2.在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义务人在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成就后,可主动出击,为权利人解除权的行使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限,并催告解除权人在该期限内行使权利,期限届满解除权人未通知合同解除的,该解除权即归于消灭。
  
3.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规定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实现约定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该期限应明确地订入合同的解除权条款中。正如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可以同时并存一样,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应承认这些约定的效力。
  
4.《合同法》第95条第2款所称的"催告"不同于《合同法》第94条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催告:前者是义务人向解除权人发出的要求其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后者是解除权人向义务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思表示;前者导致解除权的消灭,后者导致解除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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