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对菏泽市牡丹区科达化工厂诉河南新乡驰原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被告河南新乡驰原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菏泽市牡丹区科达化工厂欠款32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按期履行判决。
2007年4月,牡丹区科达化工厂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牡丹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驰原拖拉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当年4月23日前还款,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牡丹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知,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有36万元的到期收入,遂向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该院法官两次到郑州要求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协助执行,但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拒不协助。鉴于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拒绝协助法院执行,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牡丹区法院依据新修订的民诉法,作出了对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罚款30万元的决定书。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不服该决定书,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牡丹区法院的决定。
12月5日,牡丹区法院法官再赴郑州,结束了对该案的强制执行,至此,这起跨省执行案终于画上句号。
据悉,牡丹区法院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处以30万元罚款,在山东省尚属首例。
http://hi.baidu.com/jiayishuai/blog/item/a790e1c376755c52b319a896.html
--
---------------------------------------------------------
专业提供行业资料文书:包括国家标准 GB 国际标准 ISO 军标 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
SAE 美国材料测试协会 ASTM 情报定制 资料下载 情报 专利 期刊 会议论文
统计数据 海关资料数据 年鉴 行业数据 协会数据 政府报告 商务部报告等,
详情见:http://www.infoprovider.cn
菏泽点评网,点评菏泽 http://www.q0530.com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